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徐梦)近日,经蕲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1984年出生的张某正值壮年,妄图实现财富自由的他总想着走“捷径”。即使之前两次因销售假烟被判刑,但其出狱后不思悔改,反而升级作案手段,再次做起了老本行。
张某的反侦查意识极强,使用假名与下线人员联系,送给下线人员苹果手机和香港号码,防止侦查机关通过手机号等查找到自己;交易地点均选择在偏僻的地方,防止被监控拍到;即使交易金额大,仍只接收现金……仅在三个月间,张某就向下线人员出售数千条假烟,收取烟款42万余元。
下线人员相继到案后,都不能提供能够直接确认张某身份信息的线索,但对张某所驾驶车辆的品牌型号、车牌号码部分数字所述一致。为此,侦查人员以车辆为入口,通过仔细查看交易时间段内大量监控,排查出了与下线人员所述完全吻合的车辆,后通过车辆信息查询到张某。经过辨认,张某就是大量出售假烟的人。
到案后,张某矢口否认,但下线人员均辨认出张某,也指认出上线驾驶的车辆就是张某在案发时段驾驶的车辆。下线人员驾驶车辆轨迹信息与张某的车辆在多个服务区高度重合,下线人员供述的上线相关信息与之前因卖假烟受过刑事处罚的张某一致。这些足以认定张某多次向他人销售假烟的犯罪事实。
见证据方面难以抵赖,张某又称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原来,张某因为无证销售假烟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他认为自己受到惩处只是因为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为了能够重操旧业,便以妻子名义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继续开展自己的假烟经营业务,以为有了护身符,妄图以此逃避法律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张某虽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其出售的假烟,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明知是假烟而予以销售,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更重,故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并对张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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