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关前裕
通讯员 李镇海 王超 王俊申
冬去春来,树林里有不少树木被大风吹倒、被大雪压倒或者遭遇病虫害枯死。对于这些树木,能够随意砍伐吗?
一般人可能认为,反正这些树木已经死了,没多大用处了,砍了就砍了,没啥大不了的,也不会违法。
其实,这种想法和做法却大错特错了。
日前,丹江口市一位村民因私自砍伐一棵枯死的杉木,已涉嫌违法,因情节轻微,被林业部门批评教育。
一棵枯死的松树(图片来源于网络)
男子砍伐一棵枯树被批评教育
3月20日,极目新闻记者就从湖北十堰市林业局了解了这样一起案件,丹江口市一位村民私自砍伐一棵枯死的杉木,被林业部门严肃批评,纠正了他的违法行为。
据介绍,3月18日上午11时,丹江口市林业局执法人员对森林资源安全开展日常巡护时,发现牛河林区李家山村1组村民谭某正在山上用油锯砍伐树木。经询问得知,谭某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砍伐的是同村村民曹某(外出务工)山林里的枯死杉木,且已伐倒1株。
“这棵杉树已经死了几年了,没啥用处了。而且,此前我也征得了曹某的同意。”谭某声称。
“砍伐枯死的树木,也需要依法办理砍伐证,否则就是乱砍滥伐。”林业执法人员耐心地解释。
当听到砍伐死树也要办理采伐证时,谭某认为林业执法人员小题大做。“这只是一棵枯死的树,也没啥用,不知道违什么法。”谭某情绪很激动。
执法人员告知他,《森林法》规定,森林里的所有林木采伐都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包含枯死木、病死木、火烧木、雪压木、风倒木等;并且采伐他人山林的树木,必须经过他人同意,且要由山林主人申办林木采伐证,否则就构成盗伐林木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考虑到谭某只砍伐了一棵枯死树木,就对他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没想到砍伐死杉树也要办采伐证,今天知道了,今后我保证不再私自砍伐了!”通过宣传教育,谭某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当场承认错误并承诺今后再也不犯这种错误了。
谭某向林业执法人员保证道。
采伐枯死树木仍需办理许可证
“很多人确实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以为采伐枯死树木不需要办理采伐证,不构成违法行为。”十堰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刘赵君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说,《森林法》规定,凡是采伐林地上的树木,除了房前屋后和自留地里的零星树木之外,全部都要办理采伐许可证。
根据《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刘赵君介绍,《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明确提出:“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之所以对已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林木仍实行采伐许可,主要是因为,森林资源具有整体性,已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林木仍具有一定的生态功能,仍可防风固沙,或者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之所;森林资源具有自然恢复的弹性,严重毁损甚至看似已经“死亡”的林木仍然可能萌发新芽、恢复生机;林木是否在采伐前就已死亡或者严重毁损,有时难以识别,如规定此类林木不需采伐许可,则难以避免“浑水摸鱼”,不利于严格保护森林资源。
另一方面,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如果林木确实已经死亡或者严重毁损,则其生态价值相对有限,有关的非法采伐行为对森林生态的破坏相对较小。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相关案件处理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对盗伐、滥伐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林木的,不能与盗伐、滥伐正常生长的林木“一视同仁”,而应实事求是、体现区别对待,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严格控制,必要时可予以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