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载电量最大的新能源纯电动游轮“长江三峡1”在宜昌江段营运。(本报资料图片)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婧 通讯员 仁轩
将适用范围调整至长江干流及与长江干流相连的通航水域,增加省人民政府将船舶污染防治纳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使用范围,明确对污染行为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3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审稿,将长江大保护最新要求制度化、具体化,确保“一江清水东流”。
加快推动船舶领域绿色转型写入法规
二审稿将草案中涉及船舶污染防治措施的内容合并为第二章,并设一般规定、船舶水污染防治、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船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等四节。
在一般规定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资金支持、税费减免、完善标准规范等措施,加快推动船舶工业产品体系、制造体系、供应链体系绿色转型,促进绿色智能船舶的研发制造、推广使用和配套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明确船舶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航行、停泊、作业的相关要求。规定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实现远程监测、信息采集、数据共享、智能调度、实时预警,提升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对于船舶水污染防治,二审稿明确,船舶水污染防治实行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原则,船舶水污染物应当按照规定收集、储存,并交付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或者其他水污染物接收单位依法处理,不得向水体排放。同时,对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实行免费接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船舶水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等予以资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
在船舶大气、作业污染防治上,明确船舶使用的燃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船舶燃油油品质量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油品相关信息。明确船舶采用尾气后处理措施的,产生的洗涤水及残渣应当收集送岸接收处置,并做好记录,不得排放入水。明确船舶应当加强碳强度管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和报告船舶能耗数据,并对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规定船舶检修、拆解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具备洗舱能力的洗舱站点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同时明确船舶修造、拆解单位的核查和报告义务。规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将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干散货物残留物及其洗涤水交付给港口、码头,不得向水体排放,并设置相应法律责任。
与重庆、江西等省市建立协调协作机制
充分考虑航运的流动性特点,二审稿进一步明确部门齐抓共管和区域协作的制度性安排。
立法调研中,调研组发现存在长江干支流一体推进不够有力、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任务复杂艰巨、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对滞后、部门齐抓共管和区域协作共治亟待加强等问题。
二审稿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夯实船舶相关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形成联防联治的强大合力。其中,规定政府组织编制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力量建设;明确需要调用船舶和污染清除设备进行应急处置的,船舶、有关单位应当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
条例草案还设“区域协作”一章,解决跨区域联合监管的难题,推进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
条例草案坚持区域协同、共同治理,推动与重庆、江西等省市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协调协作机制,规定省人民政府与长江相关省(市)人民政府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协商解决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进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和区域协作。
此外,为与上位法规定相衔接、与长江流域相关省市相协同,二审稿对法律责任条款作相应修改;针对向水体排放船舶水污染物、未按照规定落实联单管理制度要求等行为增加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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