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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轮船长江“追尾” 后船被判“全责”赔偿842万元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7日07:26 来源: 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袁超一 通讯员杨国峰)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3月24日,武汉海事法院发布第一批服务和保障建设“水运上的湖北”典型案例。何某与抚州某船务公司、丁某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上榜。

2020年11月8日,何某的“豫信13669”货轮与抚州某船务公司的“香江9”货轮,以一前一后顺序朝长江江阴水道方向行进。当晚10时许,“香江9”货轮撞上“豫信13669”货轮,导致后者船尾进水。约一小时后,“豫信13669”轮沉入长江,所幸船上人员均被安全救出。

事故发生后,海事管理机构出具《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认为“香江9”轮在追越“豫信13669”轮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鸣放声号,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存在严重过失,需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豫信13669”轮未发现“香江9”轮,也未采取协助避让措施,对本次事故发生具有轻微过失,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因双方就责任划分及赔偿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何某诉至武汉海事法院,要求判令抚州某船务公司、丁某连带赔偿“豫信13669”轮船舶损失、燃油损失、船上个人物品、运费和船期损失等共计1224万余元以及利息损失。

抚州某船务公司、丁某则提起反诉,请求何某赔偿“香江9”轮船期损失、船舶修理费、打捞费、预赔付款、货物赔偿款等共计486万余元及利息损失。

武汉海事法院一审认为,两艘船舶并非“追越”状态,碰撞事故发生前,“香江9”轮未发现前方“豫信13669”轮,并无追越目标和追越意图,不满足追越条件。事发当时天气良好,“香江9”轮可以通过正规瞭望及雷达等设备发现“豫信13669”轮。但作为尾随船,“香江9”轮疏于瞭望,未能发现前方同向下行的“豫信13669”轮,未与前船保持适当距离,对于碰撞危险局面的形成具有明显过错。

在碰撞危险局面形成后,“香江9”轮未及时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以避免碰撞发生,未按规定鸣放声号或者通过系统与前船“豫信13669”轮保持联系,以致“豫信13669”轮在碰撞危险局面形成后也未能及时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以避免碰撞发生,应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因此,武汉海事法院认定“香江9”货轮应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扣除抚州某船务公司此前支付的175万元赔偿款,还需支付何某各项损失费用及利息共计667万余元,即共赔偿842万余元。同时,驳回了抚州某船务公司、丁某的反诉请求。

抚州某船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刘建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