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28日电 (记者王仁宏)近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结合管理实践,在确保我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的情况下,进一步优化了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以更好指导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积极履行国际环境公约义务,展现大国担当。
据悉,和此前相比,此次修订取消了初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进出口单位应当提交前三年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业绩的要求,今后进出口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许可审批业务;取消“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配额申请”的规定,如有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
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管理办法》取消了“进出口单位未按期交还进出口配额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足额使用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可以核减或者取消其下一年度的进出口配额”的规定。
该负责人表示,生态环境部将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进一步提升部门监管能力,形成许可审批、发放许可证、通关验放之间的联动,持续做好对企业的指导和帮扶,共同做好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同时将加强跨部门合作,防范和打击非法贸易,维护国际履约秩序,为推动全球履约作出中国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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