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邱睦 通讯员王侃 王思宜)一小偷冒充户主请锁匠撬门后,入室盗走业主财物。锁匠是否要承担责任?日前,极目新闻记者从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一起离奇的财物被盗案件,判定锁匠王某承担相应责任。
据介绍,武汉市民刘大姐与男子李某(均为化名)系牌友,李某知悉刘大姐有在家中存放现金的习惯。2023年12月,李某确认刘大姐离开住处后,多方打听联系锁匠王某前去开锁。
“我是业主,我的钥匙丢了,你帮我开锁吧。”李某要求王某将门锁打开。王某检查一番后发现,门被反锁了打不开,便准备离开。李某拜托王某想办法,王某表示“要么找房东,强行开锁的话就得把现在这个锁给废了”,李某谎称“家中备用钥匙被老婆拿走,一时半会回不来,直接换锁”。
随后,王某按照李某要求换锁并收取了100元费用。待王某离开后,李某进入刘大姐家中盗窃。刘大姐回家后,发现财物被盗,遂向派出所报警。
经警方侦查发现,李某盗取了现金23000元,赃款被其挥霍。2024年5月,李某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犯盗窃罪并责令李某向刘大姐退赔23000元。因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刘大姐遂向王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汉阳法院认为,李某的盗窃行为虽已追究刑事责任,但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刘大姐的财产损失未给予赔偿。王某开锁资质虽已经到相关部门备案,但不意味着不承担民事责任。王某作为从业多年的开锁人员,应在开锁前核实身份,但王某未尽到核实义务,具有过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立法精神,综合考虑开锁行为对损害的因果关系、财产损失数额及刑事退赔情况等情况,酌定王某对李某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60%的补充责任。王某承担责任后,可在其责任范围内向李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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