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近期在荃湾区开展打击卖淫行动,引发关注。
6月3日,香港特区政府警务处公共关系部当值新闻主任告诉南都记者,此次行动中,有关人员在荃湾区拘捕11名本地女子、32名内地女子及两名本地男子,年龄介于25岁至59岁,涉嫌“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经营无牌按摩院”及“经营卖淫场所”等多项罪名。

警方检获的部分证物。
香港荃湾警区特别职务队联同杂项调查队、特遣队、新界南总区机动部队及入境事务处人员,根据线报及经深入调查后,5月14至30日在荃湾区进行代号“火狼”的打击卖淫行动。
6月3日,香港特区政府警务处公共关系部当值新闻主任回应南都记者称,此次行动中,有关人员在荃湾区拘捕11名本地女子、32名内地女子及两名本地男子,年龄介于25岁至59岁,分别涉嫌“违反逗留条件”、“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经营无牌按摩院”、“协助管理无牌按摩院”、“经营无牌宾馆”、“经营卖淫场所”、“协助管理卖淫场所”、“租客等准许处所用作卖淫”以及“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生”罪。
调查显示,其中被拘捕的4名本地女子及两名本地男子,年龄介于33岁至55岁,涉嫌招聘及指示技师在无牌按摩院内提供性服务,并从中抽取收益。
另外一名被拘捕的59岁本地女子也涉嫌出租区内劏(tāng)房单位用作卖淫用途,并提供卖淫工具。“劏房”,是一种在香港普遍存在的住宅类型,即业主或者“二房东”将一个普通住宅单位分割成两个或多个较小的独立住宅单位,用作出售或出租之用。
有18名被拘捕者交由相关部门跟进,其余被拘捕者已分别被落案起诉相关罪名或获准保释候查。
香港警方重申,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44条及145条,身为处所的租客、占用人或掌管人,准许或容许处所全部或部分“经营作卖淫场所”,或“经常用作卖淫”,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判处监禁7年。
来源:南方都市报
出品: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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