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陈木子)一骑红尘妃子笑,无人知是荔枝来。《长安的荔枝》中,李善德为保鲜荔枝“跑瘦数十匹快马”,而千年后的今天,一名榴莲商却因台风导致泰国榴莲在运输中腐烂,面临百万违约索赔。当古代“荔枝极限运输”遇上现代“榴莲台风劫”,保鲜与天灾的博弈从未停止。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台风致货船延误,导致榴莲高温发酵变质,买卖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案件经过
2023年盛夏,某水果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下水果进口大单,约定从泰国进口14柜价值约900余万元的泰国金枕榴莲。8月底,当其中两柜满载榴莲的货轮即将靠近广州时,某贸易公司得知台风即将登陆,立即通过微信告知某水果公司:明天受台风影响,会封港,船靠港日期会受影响。
然而,预警未能阻止货物在途的命运。台风“苏拉”肆虐港口,最终导致货船延误。9月初,货柜历经波折抵港,水果公司虽然在《收货确认单》上盖章签收,但开箱景象令人窒息——榴莲大面积霉变、炸口、长毛,两柜“水果之王”几乎全损。
面对该情况,水果公司拒绝签收后续抵达的3柜榴莲。因鲜榴莲保鲜期短、市场价格波动大,为减少损失,某贸易公司依合同约定,委托第三方代为销售剩余3柜榴莲,冲抵应付账款。
2023年9月,双方经协商签署《待付账款确认单》,确认某水果公司仍应支付账款260余万元,包括2柜受台风影响榴莲的尾款和剩余3柜自行销售产生的差价。然而直至贸易公司起诉,该款项仍未支付。
某贸易公司认为,依照合约,货物一经买方签收确认,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需在签收后七日内付清尾款。某水果公司在已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某水果公司则辩称,台风暴雨造成的货损风险应该由贸易公司承担,签收不代表认可质量,且对方私自处分货物,双方后续已达成口头“和解协议”,《待付账款确认单》只是附件,自身无付款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贸易公司与水果公司签订的《货物销售框架合同》及三份《货物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于某水果公司提出签署《待付账款确认单》时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结合在案证据及庭审表述,无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双方签署的《待付账款确认单》明确某水果公司欠款260余万元。扣除某贸易公司为减少损失而自行处置部分货物的所得款项后,某水果公司仍拖欠货款207余万元。某水果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2024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某水果公司向某贸易公司支付货款207余万元。某水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4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配图:假如李善德运榴莲。通讯员供图
当《长安的荔枝》里“加急的飞骑”化作今日“涌进窗的风”,生鲜自由仍需要法律与技术的双轨护航。这桩看似普通的合同纠纷,借热播剧之镜,照见了生鲜物流千年未竟的战争——无论时光如何流转、科学如何进步,敬畏自然、敬畏契约仍是永恒课题。
《长安的荔枝》中,荔枝的采买、保鲜、运输、处分等,虽有律令,但从根本上系基于封建王朝皇权的权力运行。李善德、鱼常侍等主办人,对将新鲜荔枝运输到长安以博取“妃子笑”的各自环节,有极大的自主性及随意性。
而本案中,对生鲜货物的运输、保存、签收及遇到不可抗力情形时产生的货损及处置等方面,均通过合同约定予以确定,受到现代民法典保护,所涉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亦受民法典的调整。换句话来说,不管关于涉案货损风险与签收责任的认可,还是当事人自行处置货物合法性的审查,以及当事人关于和解协议抗辩的采纳,均应符合民法典中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
李善德若在世,或许会拍拍榴莲商的肩膀:“兄台,当年我面对荔枝腐坏,可是要掉脑袋的……如今你们至少还能上法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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