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浪潮新闻从广西警方获悉,防城港“亮证女”侯某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7月22日17时45分许,违法行为人侯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A6874P的黑色奔驰SUV汽车行驶至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雄饶饭店对面小路,与对向行驶而来的的白色长城汽车会车时与对方车辆驾驶员李某某发生争吵,争吵期间侯某某顺手在其驾驶的车辆扶手箱位置拿出一本“行政执法证”并威胁对方驾驶员要“亮证”,随后侯某某向对方出示“行政执法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条文附后)之规定,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侯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防城公安分局江山边境派出所目前已经将违法行为人侯某某送至防城港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期限由8月5日至8月10日。
8月3日,广西防城港通报了“奔驰女司机亮证逼迫让路”事件的调查结果,称奔驰车女司机侯某某非公职人员,争执中所拿的行政执法证件为其丈夫所有,当事双方为未出五服的邻村表亲。(此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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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来源:浪潮新闻
出品: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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