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开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男子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失足女”樊某转款138.4万余元,王某前妻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判令樊某返还138.4万余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返还111万后,樊某上诉辩称是性工作者,王某给的是服务费,二审认定是性交易关系、案涉款项系嫖资,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将违法线索移送公安。
判决书中写道,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基于与樊某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向樊某转款138.4万余元,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有悖于夫妻忠实义务,违背了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一审判决樊某返还高某111.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樊某不服上诉,提交了樊某与王某之间的通话录音12段,证明樊某与王某之间并非情人关系,而是性交易关系。
从王某和樊某的角色定位看,虽然王某非常迷恋樊某,一直以男友身份自居,甚至提出与樊某结婚的想法,但是樊某从未将二人之间定位成情人关系,而是一直保持纯粹的交易关系。
判决书上节选的双方部分微信聊天内容
从款项交付情况看,王某向樊某转账的时间没有任何规律,不具有定期支付包养费用的特征。转账金额中除了第一次为1300元以及几笔千元以下外,每笔或者每日转账金额至少在5000元以上,符合樊某主张的服务价格。另外,王某曾经通过微信及欠条形式确认欠付樊某款项,该行为明显不符合情人关系特征,反而印证了樊某关于王某拖欠服务费的说法。
二审法院认定,王某与樊某之间并非情人关系,而是性交易关系,案涉款项中除了一审判决认定的购买二手车和共同消费支出外,剩余款项均系嫖资。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对王某与樊某之间法律关系以及案涉款项性质的认定不当,在此予以纠正。王某与樊某实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将违法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综上所述,樊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红星新闻、潇湘晨报
出品: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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