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罗海迪 邓梦雪)近日,由钟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经市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经查,2017年下半年至2023年9月期间,李某伙同他人在钟祥市经营某劳务咨询公司。该公司并不具备境外劳务输出资质,但李某仍以“出国务工”为名,向有境外务工意愿的人员收取费用,并通过伪造签证材料、虚构身份关系、冒充旅游出境等方式,帮助人员骗取签证。
李某除准备虚假的职务证明、银行流水、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外,还安排人员以“夫妻同行”等身份假冒旅游,传授“边检话术”,并联系境外接应人员,策划偷越国境路线。其间,李某先后组织十余人偷越国境至国外非法务工,另有二十余人因签证被拒或在出境环节被查获未能成行。李某通过上述行为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严重破坏国家出入境管理秩序,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任何打着“旅游”“留学”“务工”名义非法组织人员出境的行为均属违法犯罪。广大群众应警惕所谓“高薪出国”“快速办理”的虚假宣传,避免陷入非法出境陷阱,切实保障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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