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通讯员李沛文 实习生邱怡喆)没想到“仗义”报警变成了“精准举报”。经湖北省枣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枣阳市法院判处醉驾男子张三相应刑罚。近日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情始末。
“警察同志,我兄弟刚刚被人撞了,你们快来!”今年3月23日晚,男子焦急地报警说道。
可当民警赶到现场后,却发现事情并非如报警人所述。经查,张三与朋友当晚在酒吧豪饮至深夜,其于醉酒状态下尝试驾驶摩托车回家,却因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启动后骑行仅几米便失控摔倒。随后而至的朋友李四并未看见张三摔倒的过程,误以为兄弟被撞,遂拨打报警电话。经鉴定,张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今年7月10日,枣阳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枣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面对承办检察官的讯问,张三辩称:“我刚起步后就因为操作失误摔倒在地,不算实际驾驶吧。”检察官随即对张三进行释法说理。现场监控清晰显示,张三已完成坐上驾驶座、启动发动机、拧动油门、摩托车向前行驶等一系列操作行为。该过程表明张三已实际控制车辆,并让摩托车发生了位移,完全符合“驾驶”的实质特征。
“检察官,那我也才行驶了几米,还只是自己摔伤了,没有对别人产生任何危险,是不是不构成犯罪?”张三辩解道。
承办检察官介绍,对于“短距离行驶”不构成犯罪的,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作出了相关情形规定,即只有以挪车、停车入位、交接车辆等原因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行驶为目的才符合。本案张三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是为了返回几公里以外的家中,有明显长距离行驶目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承办检察官介绍,经枣阳市检察院以张三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今年8月8日,当地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并非仅取决于行驶距离长短,一旦启动车辆即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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