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持续巩固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的若干措施》,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持续巩固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更好满足群众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促进住房消费
(一)取消现行公积金有关限制规定。
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还贷等提取公积金时,不再核查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住房套数;取消住房消费类提取公积金须间隔满一年,所有提取人必须集中一次性提取的规定;取消在还贷满12个月后才能提取,每次提取须间隔1年的规定;取消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留存保底额的规定,借款人可随时解除委托扣款协议。
(二)延长购房提取公积金时限。
将购房提取公积金的时间,从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或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时间的1年以内,延长至2年以内(含2年)。
(三)提高租房提取公积金额度。
将宜昌城区(含夷陵区,下同)租房每年可提取公积金额度从不超过14400元/年提高至18000元/年,各县市租房每年可提取公积金额度从不超过7200元/年提高至9000元/年,各类人才按人才政策执行提取上限,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可按租房每年最高提取额度的2倍申请提取公积金。
(四)开展 “商转公”贷款直转。
对符合 “商转公”政策的,无需购房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可直接申请将原住房商业贷款余额转为公积金贷款。
(五)支持住房消费。
对购买纳入全市住房发展行动计划的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50%。宜昌户籍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优化产品供给
(六)强化源头供给。
引导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 “建房子卖房子”向“既建房子卖房子、又造服务卖服务”转变。推进新建商品房项目提供 “住、吃、游、购、娱、医、养”商业全生态服务,解决社区(片区)配套短缺问题,并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七)优化地下停车场供地方式。
对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开发建设地下停车场的、已出让用地相邻多个地块之间需要增加连廊或者地下连接体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八)降低地下停车场用地成本。
实施阶段性、差异化的地价支持政策,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其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依据所在区域对应用途地表楼面地价计算(容积率设定为对应用途基准地价平均容积率)。2025年12月31日前,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地下停车场一层按地表楼面地价的3%执行,地下停车场二层及以下空间不收取土地价款;2026年1月1日起,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地下停车场一层按地表楼面地价的10%执行,危旧房改造项目按5%执行,地下二层及以下空间不收取土地价款。
(九)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期限不超过一年,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十)提升规划管理质效。
以 “好设计”引领 “好房子”建设,进一步优化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公共空间、建筑立面、住宅设计、容积率、机动车位、非公共活动空间面积、架空层等方面调整规划设计指标,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流程,压缩审查时间,推动建筑设计与居住品质提升。
三、完善基础性制度
(十一)严格准入和退出。
房地产开发实行项目开发公司制,参与商品住房用地竞买的主体应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竞买土地应提交符合自有资金购地要求的证明材料。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程序审批制;动态核查开发企业资质条件变化,重点核查人员资格证书和社保缴纳情况,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依法注销开发企业资质。
(十二)落实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
推动符合 “白名单”条件的项目“应进尽进”,协调商业银行对合规 “白名单”项目“应贷尽贷”,满足在建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十三)有力有序推进现房销售。
本文件印发之日以前出让土地开发的商品房,沿用预售制,并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逐步提高预售许可形象进度标准;本文件印发之日及以后新出让土地开发的商品房,实行现房销售,相关信息写入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依法公开并纳入出让合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全面实行现房销售。
(十四)提升住宅交付质量。
全市范围内新核发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全面实行 “先验房后收房,交房即交证”制度,并将 “交房即交证”要求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内容。
(十五)持续倡导 “无理由退定”承诺服务。
鼓励全市范围内在售商品房项目按自愿原则开展 “购房15天无理由退定”承诺服务。纳入宜昌城区购房奖补项目库的项目,须开展 “购房15天无理由退定”承诺服务。
(十六)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
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签资格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公示及经纪服务行为,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强化房地产领域 “自媒体”管理,坚决打击散播不实言论、恶意唱衰楼市等行为,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七)推进住房 “以旧换新”。
企业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安置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享受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相关补贴政策。收购存量商品房后,可进行装修改造并出租或出售。国有企业收购存量商品房不纳入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群众,可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退税等相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十八)打通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房源租售转化渠道。
在确保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棚改居民安置到位,纳入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总量不减的前提下,探索将已纳入计划、在国有建设用地上新建、房屋产权为市区所属国有企业的成套房源,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 “总量管控、封闭运行、宜租则租、宜售则售”的原则动态调整使用。支持将常住人口纳入保障范围,更好满足住房困难群众多样化、多层次住房需求。
(十九)加大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
在保障性住房中加大兼顾职住平衡的宿舍型、小户型青年公寓供给。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质量和筹集规模,宜昌城区单个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县市单个项目原则上不少于30套 (间)。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已认定项目的变更和撤销办理流程。新市民、青年人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取消就业条件限制。
来源:大美宜昌城
出品: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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