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荆楚网 > 新闻频道 > 湖北日报

湖北法院签发300份保护令和500份教育令 “平安家庭”为妇女儿童筑港湾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10日07:43 来源: 湖北日报

今年5月,宣恩县法院法官走进养老院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 (湖北日报通讯员 田家宁 摄)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通讯员 蔡蕾 刘晓艳

配偶患病,另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甚至起诉离婚,该怎么办?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全职照顾家庭,离婚时如何索要经济补偿?

当夫妻双方、家庭成员之间出现种种矛盾时,妇女儿童往往是更容易受伤的一方。

“法院是全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建设组主要成员单位。近年来,全省法院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加大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持续推进反家庭暴力治理;延伸司法职能,促进家事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努力让妇女儿童生活更安全、更幸福。”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遭遇家暴、离婚后无家可归

可寻求法律保护

“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婚姻家庭本是温馨港湾,若港湾“漏风”,司法将为妇女儿童权益筑起保护防线。

郑某(女)与陈某婚后育有一子小杰(化名),陈某常为生活琐事殴打小杰,致其身体多次受伤。2021年10月,郑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交了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记录、小杰的伤情照片等证据。

经查,陈某的家暴行为给小杰造成了严重心理阴影,使其放学后不敢回家,甚至离家出走。

依据调查情况和法律规定,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陈某对小杰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威胁小杰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陈某在小杰就读的学校及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范围内活动。

法官介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但有的父母以“教育”之名行“暴力”之实。大多数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例如本案中9岁的小杰,无法凭借自身能力维权,他的母亲郑某作为法定监护人为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还给小杰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防止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的有力举措。2024年1月至今,湖北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300余份,坚决对家暴说“不”。

“法律对妇女儿童的保护,不只是制止和预防家暴,还应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省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何某(女)与刘某婚后共同修建了一套木房,子女均已成年并常年在外务工。因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何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但请一并解决其离婚后无房可居的问题。

何某年事已高,除夫妻共有木房外无其他可居住房屋,子女又都在外地,离婚后何某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局面,其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经法院调解,刘某同意双方离婚后何某可享有房屋居住权。若何某再婚,则不得继续居住在此。

“民法典物权编确立了居住权制度,本案在原有房屋上为女方设立居住权,实现一人所有、一人居住,充分保障了女方的基本权益。”法官说。

2024年1月至今,全省法院审结婚姻家事案件约11万件,其中调解约5万件;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与帮扶,为符合条件的1200余名女性和未成年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3000万余元;开展“爱心妈妈”关爱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活动,为弱势、困境妇女儿童提供更全面司法保护。

离婚后孩子何去何从

司法服务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婚姻虽已走到尽头,但家庭的羁绊还在继续。怎样通过司法服务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张某、吕某(女)婚后生育一子小明(化名),2年后因感情不和,吕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小明由母亲吕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小明年满18周岁。

离婚前,吕某是全职妈妈。离婚后,吕某在武汉工作,小明随外祖父母在襄阳生活。张某认为吕某不能亲自抚养、陪伴孩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小明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认为,吕某作为全职妈妈离婚后外出工作,孩子交由外祖父母照料是事业起步阶段的迫不得已。面对张某的质疑,吕某承诺在6个月内安排妥当并亲自抚养小明。

考虑到小明在父母离婚后与母亲共同生活过较长时间,且吕某从事教育培训工作,更有利于科学育儿及孩子健康成长,法院最终判决小明仍由吕某抚养,并明确告知吕某不履行承诺的负面后果。

“兼顾保障妇女权益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审理抚养权案件的难点,本案以柔性司法开创性地设置缓冲期,给予母亲安排亲自抚养事宜的合理时间,也有效缓解了父亲的焦虑心情。”法官说。

后来,法官通过判后回访了解到,吕某已履行承诺将小明接至身边上学,张某对此表示满意,离婚带来的子女抚养纠纷圆满解决。

近年来,湖北法院持续探索家事审判新方式新机制,用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探望权履行承诺书等制度,更好维护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中的人身、财产、情感利益。

刘某(女)与王某育有一子小力(化名),二人协商离婚期间多次因争夺小力抚养权发生冲突并报警。王某将小力带走,拒绝告知刘某其住处,也拒绝刘某来探望。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要求禁止王某藏匿儿子小力。

“父母一方擅自将孩子带走,拒绝对方来探望,此举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应予以禁止。”法官介绍,由于王某拒不改正,法院作出民事保全裁定,明确禁止王某藏匿孩子。同时,从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更好落实另一方探望权的角度考虑,法院判决其由母亲刘某抚养。

婚内赠与他人财产可追回

司法判决引导树立正确婚姻观

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更重要的是营造尊重妇女、关爱儿童的良好社会氛围,需要充分发挥司法判决的示范作用。

付某(女)与汪某结婚后,汪某在外工作认识田某并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其间,汪某将工资收入转账给田某,共计4.75万元。付某与汪某离婚后得知此事,起诉请求确认汪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田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赠与田某财物的行为是为了维持与田某的不正当关系,损害了付某的财产权且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田某应返还不当得利4.75万元。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倡导平等、和睦、文明婚姻家庭关系的典型案例。”省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希望通过该判决提醒广大群众树立正确婚姻观念,引领文明家庭风尚。

法律无法教人如何经营婚姻家庭,但司法判决作出的否定性评价,可以为社会提供行为指引。

张某与杨某(女)结婚后生育女儿小静(化名),二人感情不和分居后,小静由双方轮流抚养。2023年,杨某起诉离婚。诉讼中双方同意离婚,但都不要女儿的抚养权,也不同意继续轮流抚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夫妻双方虽同意离婚,但拒绝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暂不宜判决双方离婚。

“离婚不能只考虑个人情感,更不能以牺牲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法官说,判决后,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陪伴孩子健康成长。

为督促他们履行法定义务,法院还邀请这对“不准离婚”的夫妻参加“商谈式”家庭教育辅导。在此过程中,双方认识到错误,最终通过协商确定了轮流抚养女儿的方案。

省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2024年1月至今,湖北法院共签发家庭教育令500余份。同时,全省118家法院挂牌成立“少年法庭”或“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开通涉未成年人案件绿色通道,并会同省妇联、省民政厅等部门构建“法院+N”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责任编辑:李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