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邹志来)近日,湖北省沙洋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案件中,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向主管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对其中三名被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当事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10月23日,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情始末。
2024年12月的一天上午,冯某一行四人携带气枪,原计划打狗未果后,将目标转向鸟类。四人分工明确:一人驾车、一人开枪射击、两人拾取猎物,短时间内击落三只鸟类。接到举报后,民警迅速出动,当场抓获三人,另一人于次日主动投案。经沙洋县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认定,涉案鸟类为小白鹭、珠颈斑鸠和黑水鸡各一只,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动物)。据悉,该行政区域为禁猎区,严禁任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
在审查起诉阶段,该院综合考虑案件情节,对持枪实施射击的冯某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余三名参与者因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刑事程序终结后,该院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确保法律责任的全面追究。检察机关认为,此案被不起诉人非法猎捕“三有”保护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可处以罚款、没收猎获物和猎捕工具等行政处罚。该院随后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详细列明三名被不起诉人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及处罚建议。主管行政机关收到《检察意见书》后,依法对三名被不起诉人作出罚款并没收猎获物和猎捕工具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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