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日前,四川广元市旺苍县一网友通过“四川省网上群众工作平台——问政四川”反映,自己不喜欢名字“丽春”,跑了4次派出所,两次提交申请材料要求改名,但均被旺苍县公安局驳回。“工作人员说我的名字没有歧义,她又不是我,怎么知道我的感受呢?”该网友诉苦说,自己从小到大因这个名字遭受到不少他人的辱骂,精神和心理伤害很大。
旺苍县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改名工作是按规定办理。公安局已再次联系该网友,让其补充医院开具的相关精神证明,以此佐证原有姓名对其心理和精神造成伤害,并在该网友补全资料后,通过其改名申请。(据11月5日四川日报)

该网友称自己不喜欢“丽春”这个名字,想必很多人都能理解——这个词在众多文学作品和影视剧中常与风月场所关联,这种潜在的语义联想给当事人带来的困扰可想而知。或许有人会说,何必在乎别人怎么想?但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不在乎,普通人怕是很难修炼到如此“强心脏”。而且,人为什么要为了一个名字强行背负那么多压力?不想被嘲笑和误解、想要换个名字,这是再正当不过的诉求,也是人之常情。
姓名权本应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背离公序良俗,一个人想要更换自己的名字有何不可?然而,这位网友却遭遇重重阻碍,即便投诉到问政平台,也需要提供精神伤害证明才能改名。难道人一定要被伤害到得病,才有资格去换一个不被羞辱的名字吗?这实在是荒谬至极。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这意味着公民申请更改正当姓名,不应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丽春”一名究竟有没有歧义,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对当事人造成困扰,不应该由某个工作人员自行主观判断,更不应成为拒绝改名的“挡箭牌”。
当地公安部门声称是按规定办事,这个规定还真的有,四川省于2018年出台了《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白纸黑字地写着: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只有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姓名或姓名的谐音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经由户口登记机关认定才可以改名。这不是跟《民法典》完全相悖吗?《民法典》是上位法,地方性法规岂能凌驾其上?当基层执法者套用地方规定机械办事,忽视法律精神时,公民的基本权利就被莫名其妙地架空了。
这件事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湖南郴州“00后”男子周景明13个月11次申请改名,还曾成功改名“朱雀玄武敕令”一事。虽然其多次申请该奇葩姓名被驳回,被认为是浪费行政资源、扰乱户籍管理秩序,但公安机关对其最初更改姓名申请的批准,体现了对公民姓名权的尊重。这恰恰说明,户籍管理并非没有弹性空间,也理应在尊重公民权利和维护公共秩序之间找到平衡,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该“一刀切”禁止。
中国人的姓名多是父母长辈所起,年幼时没得选,成年后理应有选择自己名字,不被糟糕的姓名困扰的权利。除“丽春”之外,还有很多女孩因为被起了“招娣”“来娣”之类的名字而在工作生活中被歧视,她们也很渴望能更改自己的姓名,在社交平台上,经常能看到这一类的分享,一旦成功改名,当事人如获新生,很多网友也送上祝福,可见,对于那些一直被名字所困的人来说,改名是何其重要,又是何其不易。
地方行政规定可以细化操作流程,但绝不能成为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紧箍咒”。执法者不能只认规定条文,缺乏人文温度,地方规章若与上位法冲突,更应及时修正,避免给民众带来困扰。希望“丽春”能如愿改名,快乐生活,更希望她的诉求能推动改变,让每个普通人都能自由、有尊严地依法决定自己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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