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20日消息,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一审延期开庭审理:
2025年11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提请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梁某滢的刑事责任,被害人王某雅亲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人梁某滢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合议庭决定休庭,本案延期审理。

11月20日,成都27岁女子家门口被害案9:30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被告人梁某滢被控犯故意杀人罪。
庭审持续10小时后,受害者母亲走出法院,口中一直重复“她是故意的,她是故意的”,甚至情绪激动一度晕倒。在平复心情后,受害者母亲接受采访时称,梁某滢当庭提出要求更换辩护人,她认为梁某是故意在拖延时间,消耗大家的时间。
据此前报道,2024年6月9日13时许,梁某滢携带刀具在该小区内无故敲门滋扰至9栋1单元3楼305号房时,该房住户被害人王某雅发现异常后,通过母亲王某通知小区物业安排保安到场处理。
小区保安黄某乾到场劝离梁某滢时,王某雅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滢,随即二人发生争吵,梁某滢冲到305号房门处与王某雅抓扯、打斗,其间,梁某滢使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对王某雅头面部、胸部等部位切划、捅刺十刀,王某雅则用门厅摆放的陶瓷摆件击打梁某滢头部数下,保安黄某乾见状上前制止无果,王某雅随之受伤倒地,后黄某乾拨打120、110电话报警,王某雅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梁某滢经公安民警同意后随父母自行驾车就医。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雅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导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滢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滢无故滋扰他人并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梁某滢因精神异常,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无故窜至成都市中航城小区部分住户门口,进行敲门滋扰和辱骂。
凶手患有精神分裂症,检方评定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受害者母亲称这不是“挡箭牌”,希望判死刑。
被害人母亲告诉记者,为了给我的孩子讨回公道,我什么都不怕。据被害人母亲提供的一张其2024年53岁生日的照片,如今“一夜白头”判若两人。

而事发至今,被告人的父母仍未与她联系,只在今年2月向法院提交了致歉信,上面写着“你失去了女儿的生命,我们失去了女儿的自由”,并请求王女士原谅。
王女士对此回应称,她不会出具任何形式的谅解书,她的诉求只有让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受害者母亲哭诉,女儿才27岁,正是花一样的年纪,连恋爱都还没谈过就这样离开了。母亲称很想随女儿而去,但自己必须坚持活下去,因为家中老母亲已经80岁,如果自己倒下,就没有人能替孩子讨公道了。母亲表示,自己的终极目标就是凶手判死刑,会一直上诉。
来源:综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象新闻、法制进行时、九派新闻、百姓关注等
出品: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Copyright © 2001-2025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 4212025003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鄂B2-20231273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鄂)字第00011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706144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鄂)字3号 -
营业执照
鄂ICP备 13000573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206号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