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叶晟乔)“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不论距离长短,均具有高度危险性。近日,经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县法院判决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别骑了,你喝这么多酒,出了事怎么办?”2025年9月的一天深夜,田某与朋友聚餐喝完酒后要自己骑摩托车回家,朋友见状焦急地劝阻。然而田某并未听从,仍坚持推着摩托车走向路边准备骑车回家。田某起步后仅行驶数米,便因醉酒状态下操作不当撞上了一辆停放在路边的轿车,致两车受损。
经交警检测,田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经交警认定,田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公安机关传唤田某接受调查,该案后被移送蕲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面对承办检察官的讯问,田某辩解称:“我就开了几米,撞的只是停着的车,算不上真正的驾驶吧。”检察官随即向其释法说理。现场监控及勘验情况均显示,田某已完成跨坐车身、启动发动机、拧动油门、车辆向前实际行驶等行为,已对车辆形成实质控制并产生位移,完全符合法律意义上的“驾驶”特征。其所谓“距离很短”“仅造成财产损失”等理由并不影响犯罪成立。
承办检察官介绍,《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醉驾造成事故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理。田某因醉驾造成事故导致他人财产损失,负全部责任,自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该意见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在不具有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前提下,只有因挪车、停车入位、交接车辆等需要,在小区、停车场等区域短距离行驶,才可以认定为危害不大,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田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系为返回家中,具有明确的长距离驾驶目的,即使未引发事故,也不属于上述例外情形。
检察官提醒:醉酒驾驶并非看行驶距离长短,只要启动车辆并实际行驶,即属于“驾驶行为”。驾驶人员应摒弃侥幸心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拒绝酒驾,共同维护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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