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熊俊贤)近日,团风县人民法院总路咀法庭首次探索运用“民初”案号作出扣划裁定,将诉讼保全财产直接扣划并发放给胜诉当事人,高效兑现案款109万元。
“法官,我们同意调解方案,公司现在也愿意付款,但账上确实没有100多万的现金。”安徽某公司代理人无奈表示,“如果原告能申请法院先解封我们的账户,我们一定第一时间把钱直接打过去。”
武汉某公司代理人立刻回应:“郑法官,我们不可能先解封,被告之前已经拖延太久了,账户一解冻,钱被转走了我们找谁要?”
调解室内,一场好不容易达成的和解,因为这份无法调和的不信任,再次陷入僵局。
2023年,被告安徽某公司将某工程分包给原告武汉某公司。工程完工后,由于双方对实际工程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都没有办理结算,安徽某公司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武汉某公司遂将安徽某公司诉至团风县人民法院,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总路咀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依法对安徽某公司的账户进行了冻结。案件开庭审理后,因双方没有结算,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意见。调解意见达成后,如何将权益兑现?便出现上述的情景。
为了打破僵局,承办法官立即与执行局联系,想找到两全其美的办法。执行局法官告知承办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财产保全阶段已经足额控制无需变价的财产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债权人申请,审判部门可以用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并通知执行部门将案款扣付给债权人……”可以尝试通过执前扣划,解决这一问题。
随后,承办法官仔细研究了该法条的操作方法。经核查,确定安徽某公司的冻结账户金额足以清偿武汉某公司的债务,且该资金不存在其他的债权分配争议。遂作出“民初”案号的扣划裁定书,将案款109万划拨至法院账户,再发放给武汉某公司。安徽某公司的账户亦予以解封,该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双方对化解纠纷的效率和结果均表示满意。
Copyright © 2001-2025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 4212025003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鄂B2-20231273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鄂)字第00011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706144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鄂)字3号 -
营业执照
鄂ICP备 13000573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206号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