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刘子锌)看似“拿”自己的东西,实则已触犯刑法。犯罪嫌疑人陈某利用“以租代买”的购物模式,精心设计并实施盗窃,最终将自己送进了法网。近日,蕲春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对陈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5年11月初,陈某在网络租赁平台利用“先享后付”的以租代购方式购买一台iPhone16 ProMax手机,他先行支付100元押金,待快递点验货并支付剩余租金即可完成交易。数日后,手机如期抵达镇上的快递服务点。陈某前往验货,确认手机崭新无误后,却以“一时资金不便”为由,未当场支付租金,也未办理签收,便将手机暂时留在了快递点。
当日深夜,他趁四下无人,悄悄绕至快递点后侧,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潜入店内,精准找出自己白天验看过的那台手机,将其盗走。得手后,陈某迅速将手机以3500元的价格转卖给城区一家二手手机店,企图将非法所得变现。
案件很快告破,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陈某移送该院审查逮捕。
“我拿的是我自己名下的快递,怎么能算偷?”陈某辩解道。
承办检察官方玉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法律剖析,明确了其行为的违法性:“以租代买”模式下,陈某支付100元押金仅为订立租赁合同的担保,在未付清全部约定租金前,手机的所有权仍属于租赁平台或销售方,陈某仅享有依约支付租金后取得手机使用权的期待权。其验货后拒不付款,随即以秘密手段窃取手机,主观上具有非法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直接故意。快递点在收货人支付费用前,依法负有对该手机的保管责任,陈某的行为侵犯了快递点代为保管的财产权利,最终侵害了手机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500元,已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陈某将手机盗出并转卖,已经实现了对财物的非法控制和处置,犯罪已经既遂。
检察官提醒:新型消费模式不是法外之地。随着各类电商、租赁模式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切勿混淆“自己下单”与“自己所有”的法律概念。在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前,财物所有权并未转移,以非法手段占有即为盗窃。任何试图利用模式漏洞、规则环节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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