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 汤立毅 见习记者 董晨旭 通讯员 杨婕)12月17日上午,荆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市政法机关“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郭鹏发布此次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汪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通过转移股权、房产,协议离婚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湖北某建设公司对荆州某设备公司履行赔偿责任,汪某时任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民事判决生效后,汪某与该公司股东罗某、曾某于2022年10月将建设公司转让给何某。2023年10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追加汪某、罗某、曾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之后,汪某于2024年1月与其妻子协议离婚,同月将其名下的一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以3万元卖出,又于2024年3月将其名下的一套位于武汉市新洲区的房产过户给其妹夫陈某,并用该房产办理抵押贷款后归个人使用。2024年7月,汪某被司法拘留15日,其家属支付赔偿款10万元,剩余款项仍未履行。2024年10月,汪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投案。2025年3月,法院审理认为,汪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汪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汪某自愿认罪认罚,履行了部分义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法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汪某通过转移股权、房产,协议离婚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并用转移后的房产办理抵押贷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在人民法院采取司法拘留后,仍未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实刑,不仅严厉惩治了拒执犯罪,切实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力捍卫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企图通过隐匿转移财产、虚假交易等手段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具有强烈的震慑作用。
典型案例二
湖北某科技公司、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置资产及隐匿、转移财产方式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某科技公司、王某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洪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湖北某科技公司及王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230万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既未按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也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而有预谋、持续性地采取多种手段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具体行为包括:其一,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出租核心资产。2019年5月,王某将其公司名下机械设备及车间以极低的年租金1000元租予其妹妹王某及姐夫周某,租期长达十年;同年10月,又将公司厂房以年租金10万元、租期十年的条件租予姐姐王某,该租金远低于同期市场正常水平。其二,隐瞒应收债权。被执行公司享有多笔对外应收账款,但其在财产报告及执行过程中均未向法院如实申报。其三,直接转移公司资金。被执行公司将应收账款中的182万元,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至王某姐姐、妹妹等案外人账户,此外还隐藏货款105万元。其四,王某在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期间,仍通过非法中介(“黄牛”)购买机票,乘坐飞机,违反人民法院发出的限制高消费令,情节恶劣。2025年10月,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生效后,采取隐藏、转移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出租资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多种方式拒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湖北某科技公司作为单位亦构成该罪。据此,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湖北某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低价处置资产、隐瞒真实债权、直接转移公司资金至亲属账户等方式,恶意削减履行能力,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与债权人合法权益,甚至在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期间,仍公然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反映出其对法律和司法秩序的藐视。法院通过刑事审判予以严惩,对王某判处实刑,对单位判处罚金,体现了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坚决维护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该案的处理清晰地警示所有被执行单位和个人,任何企图通过隐匿、转移财产或公然违抗执行措施来逃避义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构成犯罪的,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三
左某拒不执行裁定案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参与网络赌博,经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公安县人民法院就李某诉左某(曾用名孙某)合伙协议、买卖合同纠纷二案分别作出民事调解书,左某应偿还李某58万元。进入执行后,公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向左某下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左某既不履行还款义务,也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法院依法作出限制高消费令。2022年3月,公安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左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因疫情未执行,同月左某偿还李某3万元。后至2023年11月,左某使用已注销的曾用名(孙某)身份证乘坐高铁、飞机,并将部分收入用于网络赌博,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24年9月,法院审理认为,左某对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所作出的裁定,具有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左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左某拘役六个月。
【典型意义】
民事调解书是经过法院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书,不仅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左某未履行人民法院为执行民事调解书作出的相关保全、执行裁定,在被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义务,并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使用已注销的身份证乘坐高铁、飞机,将部分收入用于网络赌博,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此案的判决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包括民事调解书在内的所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均应当主动履行,任何试图以隐蔽手段逃避义务、挑战司法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典型案例四
陈某拒不执行裁定案
宽严相济,以打促执见成效
【基本案情】
胡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滋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作出民事调解书,陈某应分期偿还胡某借款8.2万元。因陈某未按期还款,案件进入执行后,松滋市人民法院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陈某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照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2022年4月,经松滋市人民法院主持,陈某与胡某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剩余债务,胡某同意解除冻结存款、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强制措施。陈某微信账户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有多笔收入、支出,其中收入约169万元、支出约295万元,陈某名下还有轿车两辆,但未按约定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松滋市人民法院决定对陈某罚款0.5万元,陈某既未缴纳罚款,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移送拒执犯罪后,陈某坦白罪行、认罪认罚,全部偿还了剩余借款,并向法院缴纳了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及罚款。2025年3月,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确有悔罪表现,并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理。根据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矫部门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陈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典型意义】
陈某在民事审判和执行阶段先后达成分期履行的调解、和解协议,并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冻结存款、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强制措施,但均未按期还款。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调取其微信收入、支出记录,精准识别被执行人真实履行能力,有效破解“表面无财产、实际高消费”的执行困境。在刑事审判环节,陈某认罪认罚,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坚持以打促执,依法适用缓刑,实现了惩戒威慑与教育挽救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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