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徐传富:
2025年10月12日18时54分许,位于中山市港口镇达美路10号A栋第2卡中山市港口镇达联五金工艺厂发生火灾,火灾扑灭后,我大队依法对火灾原因进行了调查。现调查结束,我大队于2025年12月10日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编号:山P消火认字〔2025〕第0002号),综合认定起火原因为:电焊作业遗留火种引燃首层仓库的纸制品、树酯粉末等可燃物,导致蔓延成灾。我大队按照询问笔录上登记的联系信息联系了你,但一直无法联系到;后按照你的户籍地址信息于2025年12月12日进行了邮寄送达,但文书邮件在2025年12月22日被邮政部门以收件人长期不在,且无法联系收件人而被退回。现我大队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相关法律规定将《火灾事故认定书》向你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如果你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附:山P消火认字〔2025〕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
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港口大队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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