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刘畅、通讯员姜泰阳、杨敬文、夏青)近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外卖店铺恶意侵害知名餐饮品牌“彭厨”商标权纠纷,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其行为予以打击。
外卖已成为当前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线上餐饮领域也出现了个别经营者恶意攀附知名品牌,故意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不仅损害消费者切身利益,更侵害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商誉。
“彭厨”在中部地区消费者中享有知名度,获评全国驰名商标。彭某系系列商标专用权人,某餐饮公司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获得商标授权,在全国范围内开设了500余家直营店和加盟店。

江岸法院
彭某和被授权的某餐饮公司发现,某菜馆在开设的外卖店铺上使用“彭厨”商标,认为某菜馆恶意侵犯其商标权,将该菜馆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承担惩罚性赔偿100万元。审理中,原告申请调取外卖店铺的银行流水,发现绑定外卖店铺的银行账户属于李某、赵某,而实际经营人还有张某,遂要求三人与某菜馆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依申请追加李某、赵某、张某作为共同被告。
经审理查明,某菜馆于2021年注册成立,主要从事餐饮服务,登记经营地为某门面房。2023年3月,李某、张某承租了某菜馆的门面房,并使用其房内的经营设备、某菜馆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等。
李某等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提供堂食,仅在网络平台开展外卖业务,其外卖店铺的名称、头像及商户照片中均使用了“彭厨”商标。数月后,李某退出该店铺经营,赵某加入。
“该店铺存在菜品味道差、卫生条件不佳等问题。”部分消费者在外卖平台留言投诉。该外卖店铺多次更改名称,但始终使用案涉商标。李某在经营的其他多家外卖店铺中,均使用了案涉商标。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等人在外卖店铺中使用案涉商标进行宣传,其行为构成对案涉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针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案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李某等人经营多家外卖店铺,在多次修改店名的过程中始终使用侵权标识,其侵权行为具有反复性和持续性,主观上攀附意图明显,不仅导致消费者混淆,还影响食品卫生安全,对案涉注册商标商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江岸法院认定李某等人恶意侵犯案涉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依据外卖平台提供的收入明细,按相应利润率确定赔偿基准。某菜馆的出借行为为侵权店铺经营提供了帮助,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彭某、某餐饮公司经济损失16万余元,某菜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赵某对其经营期间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商标不仅是商品的标识,也是商品信誉和口碑的背书,是市场主体重要的无形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或者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一旦侵权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唯有以品质立市、以信誉立身,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线上选择外卖送餐时,挑选管理规范的正规平台,仔细查看商家主页公示的证照信息,避免产生误认或混淆,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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