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石磊、龚莎)野生蕙兰是罗田山区的珍贵自然资源,更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近日,罗田法院依法审结全县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两名被告人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全县生态保护敲响了法治警钟。
被告人徐某发、徐某银先后四次潜入山林,非法采挖野生兰草花出售,共计非法获利一万余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二人尚未售出的野生兰草花200余株。经罗田县林业局森林资源检测中心认定,涉案植物为罗田山区野生蕙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案发后,两名被告人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查获的野生蕙兰由罗田县凤山镇饼子铺村兰园代为妥善管护,最大程度降低生态损害。
罗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发、徐某银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野生蕙兰,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发、徐某银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对二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限二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涉案野生兰草花植物送回山林原生生境进行移植保护,并承担涉案植物活体的养护费用。
目前判决已生效,二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本案是罗田法院审理的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案件,案件的依法裁判,既是对破坏生态资源行为的严厉打击,也是面向社会公众的一次法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9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发布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将野生兰科植物(蕙兰、春兰、建兰等)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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