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通讯员胡凤娇 张若璇)夫妻一方因婚外情赠与第三者财产,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张返还?近日,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法院审理认定,婚外赠与行为无效,判决第三者返还财产,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据了解,赵某与周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周某与徐某保持婚外情关系长达10余年,并生育一个孩子。2015年至2024年期间,周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共计向徐某转款141万余元。徐某也以各种形式向周某转款37万余元。
2024年,妻子赵某发现周某婚外情之事,将婚外情女方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周某赠与徐某的行为无效,徐某需返还财产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徐某辩称,周某对她和周某的孩子有抚养义务,赠与费用为抚养费,且两人共同生活期间部分款项已经消费,周某赠与的款项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徐某保持不正当婚外情人关系并育有一孩,周某未经赵某同意多次向徐某转款,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徐某,其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虽然徐某抗辩周某赠与款项为抚养费,但周某应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且追索抚养费与该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徐某可另案主张。其中部分款项已经消费,不影响徐某实际收到款项的事实,故仍应当承担返还义务。
综上,法院认定周某对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徐某因赠与行为取得的财产均应当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更是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对此持否定性评价。
本案中,周某、徐某对双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但赵某并无此义务。赵某、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亦未主张财产分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是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而非每人享有一半所有权,不能直接扣减。周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与徐某保持不正当婚外情关系,损害了赵某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背了公序良俗,故赵某有权请求徐某返还周某赠与的财产。
(文中姓氏均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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