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通讯员杨爽)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涉电诈案件时,精准引导侦查、准确界定犯罪性质,将主犯罪名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变更为诈骗罪共犯,对团伙成员区别定罪起诉,实现全链条打击。日前,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对主犯朱某某以诈骗罪作出判决。
2025年初,被害人李某某遭“刷单返利”诈骗,按指引将38.8万元现金送至指定地点后被“神秘人”取走。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以刘某某、朱某某夫妇为首的犯罪团伙,长期为境外诈骗集团提供线下取现服务,涉案范围覆盖鄂苏多地。该团伙与境外诈骗集团勾结,形成“线上对接、线下取现、虚拟币结算”模式,在加密通讯软件搭建三方联络群,通过质押虚拟币、引导被害人将现金送至多轮隐蔽点位、安保核查转运等完成赃款“洗白”。2024年9月至2025年3月,该团伙作案122起,转移赃款800余万元,公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朱某某等7人移送审查起诉。
襄城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梳理证据链发现,朱某某等人行为符合诈骗共犯构成要件。检察机关遂围绕主观明知和客观行为引导补充侦查,固定电子数据、恢复音视频记录、查明点位转移流程,夯实关键证据。
经审查,朱某某对上游电诈犯罪明确知情,与境外诈骗集团长期固定协作,其引导被害人放置现金时,被骗资金未脱离被害人控制,诈骗尚未既遂,该行为系诈骗既遂关键助力,依法构成诈骗罪共犯;团伙中6名成员仅负责赃款转移清点等辅助工作,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今年1月,襄城区检察院对朱某某以诈骗罪(共犯)、对其余6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上月底,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对其余6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两千到一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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