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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到期不等于奖励到期,湖北法院判赔265万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1日22:27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张扬 通讯员蔡蕾)2002年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2011年就已有效期届满。但直到2025年,参与研发的工程师肖某前仍因此获得了265万余元的奖励报酬。

这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1日发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该案中,法院打破了“专利有效期内才能主张权利”的传统认知,确认发明人有权分享专利技术作价投资所获股权的清算收益。

肖某前原为武汉某研究所工程师。2001年,他与两位同事共同完成一项核磁共振成像仪永磁体技术成果,该技术于2002年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有效期至2011年8月。

2002年,该研究所将技术成果作价200万元入股沈阳某某公司,后将专利申请权转让。2011年专利到期后,沈阳某某公司停止分红。2022年该公司清算,原研究所(后整合为某研究院)按持股比例分得清算款312.86万元。

肖某前等人要求按研究院2021年奖励办法规定的85%比例领取奖励,被以“股权清算款不适用奖励办法”为由拒绝。随后,肖某前提起诉讼。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专利法设立的目的并非为发明人获取奖励设置时限。即使专利有效期届满,若技术仍具商业价值,发明人理应从延续的价值中获得回报。股权清算款属于技术成果投资转化带来的收益,应纳入奖励范围。

法院同时认定,研究院2021年办法将奖励比例提高至85%,符合国家鼓励成果转化的导向,且研究院此前在新办法出台时均按新标准发放奖励,对肖某前适用85%比例符合惯例。据此判令研究院支付奖励报酬265.93万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裁判要旨明确: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有效期届满后,若技术方案仍能产生经济效益,发明人有权继续主张奖励报酬;以专利作价投资获得的股权清算款,属于技术成果转化收益;计算奖励报酬时,除有相反规定外,应优先适用对发明人有利的奖励标准。

【纠错】编辑: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