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张扬 通讯员蔡蕾)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电商平台商业数据,并对平台账户进行“恶意”打标——这一行为被湖北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4月2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法院明确电商平台合法收集、加工形成的数据集合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超出合理范围的数据抓取和使用将承担法律责任。
修某公司、李某开发运营的某查查软件通过插件技术,以“积分奖励”“悬赏令”“互助捉拿恶人”等形式组织商家提供,及向第三方购买等手段获取了上述平台的商业数据,该软件利用数据对平台账户信息提供查询服务并对平台账户进行“恶意”打标。
淘某公司、天某公司认为修某公司、李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修某公司、李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法院审理查明,淘某公司、天某公司通过投入大量成本,合法收集、处理、加工形成了包含商家、消费者、交易订单等规模化的电子数据集合。这些数据具有可集成、可交互的特点,能为平台带来竞争优势和商业价值,依法享有竞争性权益。
修某公司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上述商业数据,并对平台账户进行“恶意”打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行为明显超出数据有序流通和合理利用的范畴,妨碍、破坏了平台的正常交易机制,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导致平台商誉受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一审判令修某公司、李某立即停止提供针对平台用户的举报、空号检测、账号查询等侵权功能,赔偿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78万元,并在其运营网站、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抖音号、小红书账号连续十五日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裁判要旨明确:电商平台经合法收集、加工形成的规模化电子数据集合,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数据权益;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他人商业数据并进行“恶意”打标,超出合理利用范畴,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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