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吴英、钱坤)如今,饲养宠物成为许多人丰富生活的方式,但饲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否则一旦发生动物伤人事件,不仅损害他人权益,还可能引发邻里矛盾。
近日,黄梅法院孔垄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侵权纠纷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既维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老年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6年1月,夏某路过叶某家门口时,突然被叶某饲养的狗攻击,导致腿部受伤。事发后,夏某主张自己被狗咬伤,要求叶某承担相应医疗费用;叶某辩称,自家狗并未咬伤夏某,仅造成轻微抓伤,不同意全额承担费用。
双方各执一词,就损害事实和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后经当地村委会多次调解,仍未能化解矛盾。夏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叶某赔偿其因狗伤害产生的各项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叶某已是八旬高龄老人,行动不便,考虑到简单判决可能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也不利于修复邻里关系,法官决定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上门对该案展开调解。
调解中,法官一方面向被告叶某普及饲养动物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动物饲养人对其饲养的动物负有管理义务,无论造成咬伤还是抓伤,只要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饲养人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引导其换位思考,理解夏某受伤后的困扰;另一方面,向原告夏某说明叶某的实际情况,劝说其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纠纷,避免矛盾升级。
经过法官反复释法明理,双方态度逐渐缓和,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叶某自愿一次性支付夏某因被狗伤害产生的3000元医疗费用,夏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握手言和,矛盾得以圆满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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