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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自首”避重就轻,检察官调卷发现198克毒品缺口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2日22:20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赵雅丽 张唤)明知法网难逃,便主动投案“自首”,却刻意隐瞒重大贩毒事实;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心理防线崩溃后承认;法庭之上,又当庭翻供,百般狡辩——最终,在完整的证据链条和检察官的有力指控面前,这名毒贩的算盘彻底落空。

日前,随着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下达,由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杜某贩卖毒品案尘埃落定。杜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主动投案”的毒贩

2025年7月8日,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自己2023年5月在胡集镇东区操场,从上线田某某(已判决)手中购入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400颗,后分两次向吸毒人员何某某、陈某某贩卖了15颗麻果,违法所得1500元。

2025年9月18日,案件移送至钟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从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看,杜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供述内容与何某某、陈某某的证言也相互印证,表面上符合自首的情节。

“案件要构建完整证据链,就必须查清楚毒品的来源。”杜某的上线田某某因贩卖毒品罪,已于2024年12月被判处无期徒刑。承办检察官随即申请调阅了田某某的卷宗,一个关键细节引起了检察官的警觉:在田某某的供述及相关证据中,除了杜某供述的400颗麻果外,早在2023年3月,杜某就多次从田某某手中购入麻果1800颗,累计购入麻果2200颗(计重198克)。

环环相扣戳破谎言

发现重大疑点后,承办检察官立即围绕这1800颗麻果的交易细节展开全面核查,逐笔核实交易时间、地点、数量以及毒资往来情况。在固定了扎实的客观证据后,2025年10月14日,承办检察官对杜某开展了讯问。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杜某起初仍试图抵赖。检察官耐心宣讲法律政策,阐明如实供述的法律意义,同时加大讯问力度,在环环相扣的证据面前,杜某的心理防线逐渐松动,最终承认了从田某某手中购入1800颗麻果的事实。

原来,杜某在得知上线田某某被抓获后,迅速销毁了前期与田某某联系的手机和电话卡,潜逃两年后,他自知法网难逃,于是主动投案,争取“自首”情节。但他心存侥幸,仅如实供述了购买400颗麻果和两次向何某某、陈某某贩卖15颗的事实,绝口不提另外1800颗的重大交易。

根据讯问的情况,钟祥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送达了《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督促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在后续公安机关补充的讯问笔录中,杜某再次承认了此前从田某某处购买1800颗麻果的事实,但其仍辩称购入的麻果“都让自己吸了”。

当庭翻供终获严惩

2025年12月25日,一审开庭现场,杜某突然当庭翻供,极力否认购买1800颗麻果的事实,坚称仅购买400颗,并提出三项辩解:一是讯问存在非法取证,要求排除供述笔录;二是自己吸食的部分不应计入贩毒数量;三是其构成自首,应从轻处罚。

面对杜某的狡辩,承办检察官早已做足了庭前预案,全面开展举证、质证。针对非法取证的辩解,检察官向法庭展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取证过程程序合法,不存在任何威胁、诱导行为。

针对贩毒数量的辩解,检察官当庭出示田某某的证言、手机开户信息、辨认笔录、毒资往来细节等客观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与杜某此前的稳定供述相互吻合,足以印证杜某购买了2200颗麻果。检察官指出,杜某系具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总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

针对自首的辩解,检察官指出,杜某虽然主动投案,但刻意遗漏重大犯罪事实,且在审理期间翻供,并非真诚认罪悔罪,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2025年12月29日,一审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杜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纠错】编辑: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