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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出租屋灶具超报废年限存在安全隐患存争议?法官:租客可依法解约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3日17:03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记者刘畅、通讯员张可嘉、郑阳)居住安全是民生底线,更是法律红线。近日,武汉市青山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租客因出租房灶具超判废年限存在安全隐患要求解约,法院依法支持其诉求,以司法裁判筑牢群众居住安全防线。

2025年11月7日,租客小张与房东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小张当日按约定足额支付房屋押金、首期租金及相关杂费,顺利办理入住。11月9日,小张入住后发现屋内燃气灶漏气且无法正常点火,仔细检查后发现,该燃气灶生产日期为2015年11月,已超过国家规定的燃气灶具8年判废年限,且配套天然气表未张贴任何检验合格标签,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小张发现隐患后,第一时间联系李某要求整改,却遭到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小张于2025年11月17日向李某发送律师函,正式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租金、押金等费用,李某拒不配合,小张遂于2026年1月12日向青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青山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出租人是否尽到租赁物安全保障义务及承租人是否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租人应按约定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内保持其符合居住用途及安全标准,对房屋内的相关配套设施负有法定瑕疵担保责任。同时,法律赋予承租人特殊法定解约权,若租赁物危及安全或健康,即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根据《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燃气灶具判废年限为8年,而案涉燃气灶已使用9年,且李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合规使用,燃气灶也存在漏气、无法点火等实际故障,足以认定租赁房屋及配套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25年11月17日,小张向李某送达律师函行使法定解约权,通知到达时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于2025年11月17日解除,判令李某退还小张剩余租金、押金等费用。

【责任编辑:刘建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