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29日)从民政部了解到,民政部等11部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这是我国首次在全国层面明确了什么是互助性养老服务,并就如何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作出系统性、总体性部署。
什么是互助性养老服务?
《意见》明确,互助性养老服务是指通过邻里或村(社区)居民间的互相帮扶,为老年人提供自愿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活动。

《意见》提出,要发展社区支持的居家互助服务,支持以村干部、社区工作者、村(居)民小组长、楼门长等为骨干,以低龄健康老年人为主体,积极吸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等力量参与,组建互助服务队伍提供服务,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

根据农村老年人需求和农村地区特点,《意见》提出,要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互助服务,通过邻里互助、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方式,积极开展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通过整合优化乡镇敬老院、农村幸福院、闲置学校等,改扩建为适宜老年人居住的互助养老社区;支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养老服务站点开展签约合作、提供服务。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 张军:推动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纳入“银龄行动”内容,组织开展互助养老志愿服务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统一的互助服务时间(积分)管理系统;鼓励按规定开发设置农村助老岗位,支持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
《意见》明确,到2030年,具备互助服务功能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70%。到2035年,互助性养老服务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服务支持体系进一步健全。
统筹建设互助服务阵地
不搞重复建设
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互助养老“在哪开展”呢,《意见》提出,要统筹建设互助服务阵地,不搞重复建设。
《意见》要求,对已建有养老服务设施的村(社区),支持立足现有设施增加互助性养老服务功能,不搞重复建设;对还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村(社区),按照“宜建则建、宜改则改、宜租则租”原则,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积极拓展多样化互助性养老服务活动空间。
要统筹利用村(社区)服务综合体、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等基层公共服务设施或场所,广泛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引导小型商超、村(社区)便利店、餐饮企业、村卫生室等群众比较常见的服务场所为互助性养老服务提供支持。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 张军:鼓励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开放设施资源、设立服务站点、提供专业指导等方式,积极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提供活动平台、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
保障互助性养老服务可持续运营
在“如何保障”互助养老可持续发展方面,《意见》提出要强化要素支撑保障,建立“政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支持、老年人自愿互助、社会广泛参与”的互助性养老发展格局。
《意见》提出,要加强服务资源链接,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纳入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统筹整合区域内互助性养老服务资源,推动精准对接、高效配置;鼓励探索“政府补一点、集体出一点、家庭付一点、社会捐一点”的方式,支持互助性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将相关收益用于支持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

民政部老龄工作司副司长 张晓峰:鼓励各地围绕互助性养老服务,打造老年志愿服务品牌,鼓励将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纳入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内容,充分发挥社区平台载体作用,探索构建服务联动供需对接、资源共享的互助性养老服务新格局。
发挥基层组织桥梁纽带作用
开展互助养老
基层老年协会等基层组织是互助养老的重要平台,在今天的发布会上,民政部表示,下一步将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等基层组织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互助养老服务。
《意见》提出,要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等功能,组织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提供代买代办、寻医送药、探访关爱、助餐助洁、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

中国老龄协会宣传部副主任 岳琳琳:基层老年协会具有人熟、地熟、情况熟的独特优势。各地基层老年协会坚持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相结合,积极组织“老伙伴”等互助活动,参与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引导低龄老年人服务高龄老年人。
民政部表示,下一步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支持作用,积极组织或引导村(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同时,支持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培育良好互助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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