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员工,在劳动权益上是否低人一等?受到不公平对待该如何维权?
贺某自2020年至2024年,在北京丰台区某公司的一家门店工作。2024年2月,贺某因故离职。
因为自己有一部分工资尚未结清,贺某就提出了赔偿。
然而,某公司认为,贺某并不是自己的员工,其劳动合同是与上某公司签订的,属于“外包”员工,应该找上某公司要工资。
原来,某公司与上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作协议,约定上某公司向某公司提供外包服务,按该公司的人员管理规范对劳动者提出要求。贺某即属此列。
工资讨要无果,贺某便提出劳动仲裁,之后将两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对所欠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会支持贺某的请求吗?“外包”员工该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说案例、讲法律,本期“说法”关注“外包”员工的权益维护。(金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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