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陈秀)近日,蕲春法院漕河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中,针对当事人伪造重要文书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司法惩戒决定,坚决捍卫了司法权威与诉讼秩序。
在这起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陈某某为达到阻碍诉讼的目的,在未经原告贺某某同意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伪造成某某签名,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平台提交了一份虚假的《撤销离婚起诉和解书》,声称双方已和解并请求撤诉。
经法庭审理查明,该《和解书》确系被告单方伪造。法院认为,该行为属于伪造案件重要证据,严重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意图误导法庭,扰乱了正常审判秩序,对案件公正审理构成妨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为维护司法尊严,教育诉讼参与人,净化诉讼环境,该院依法作出决定:对被告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吴某某收到罚款决定后已意识到错误,主动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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