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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奶奶的晚年生活有了保障 红安县检察院:“支持起诉+持续跟进”助力老有所养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12日12:02 来源: 荆楚网 ​(湖北日报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秦娇娇)“现在孩子们都尽着心照顾我,出钱的出钱,出力的出力,再也不用为养老犯愁了。”5月12日,红安县检察院检察官对一起民事支持起诉赡养费纠纷案进行回访,79岁的吴奶奶言语间满是感激。

吴奶奶与老伴王某共育有二子一女,2024年老伴离世后,原本就身患多种疾病的她不幸瘫痪在床,彻底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唯一的经济来源仅是每月农村养老金,生活举步维艰。

庆幸的是,女儿主动承担起吴奶奶的医疗费用及日常护理用品等必要开支,次子王某乙及其配偶则负责照料老人的饮食起居,可长子王某甲却始终置身事外,长期未履行任何赡养义务,既不支付赡养费,也未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王某甲的推诿逃避,不仅让吴奶奶的养老保障大打折扣,更引发了兄弟姐妹间的激烈矛盾,一家人常因赡养问题争执不休,吴奶奶的晚年生活陷入两难境地。

2026年3月初,红安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通过内部线索移送获知此案后,立即开启“快速受理、快速审查、快速处理”机制,围绕吴奶奶的诉讼能力、家庭情况、经济来源等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深入村里走访村干部、邻居,并专程来到吴奶奶家中,全面了解其真实生活状况和诉求。

在检察官的耐心安抚和法治引导下,吴奶奶放下顾虑,表达了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依法要求各子女共同赡养的意愿。经查,吴奶奶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瘫痪在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生活来源,确属《民法典》中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

办案检察官结合此案,向当事人和村民普及《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检察官强调,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无论子女经济状况如何,都不能以任何理由逃避赡养责任。

考虑到吴奶奶不识字、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能力薄弱等实际情况,该院及时对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专业法律援助律师,协助老人梳理诉讼诉求、整理相关证据。3月27日,红安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明确提出“子女共担义务”的主张,切实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院依托与法院建立的支持起诉协作配合机制,督促法院快立、快审,全力推进案件办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官主动配合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对三名子女释法说理,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拆解赡养义务的具体要求,同时从亲情伦理角度引导他们换位思考,回忆吴奶奶含辛茹苦养育子女的艰辛。当检察官将吴奶奶厚厚的病历、瘫痪在床的生活现状以及每月养老金的入账凭证展示在众人面前时,现场陷入沉默,王某甲也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愧疚之情溢于言表。

经过检察官与法官的协同调解,子女们最终放下隔阂、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吴奶奶由次子王某乙负责直接护理,保障老人日常起居;吴奶奶的药品及生活用品由女儿负担,同时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长子王某甲除分摊支付前期产生的医疗费用外,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用实际行动弥补对母亲的亏欠。

结案后,检察官持续跟进,定期对吴奶奶进行回访,核实赡养协议履行情况。回访中了解到,三名子女均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赡养义务。

“检察官不仅帮吴奶奶解决了养老难题,还用这个身边案例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让大家明白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该村村干部在回访现场感慨道。

【纠错】编辑: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