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胡楠、张扬)“只需开车取个包裹,一次就能拿几百块。”这样的“兼职”听起来轻松又诱人,但背后却是一条通往看守所的路。5月13日,经湖北省罗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汪某、刘某、崔某、罗某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或拘役。他们共同的身份,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的“车手”——专门为诈骗团伙转移赃款的人。
2026年1月,仙桃籍崔某、罗某,经同乡刘某介绍,得知一个“好活儿”:只需开车前往指定地点,从陌生人手中接过现金“包裹”并运送至下一地点,即可获得高额“跑腿费”。面对如此“轻松赚钱”的诱惑,崔某、罗某并未深究现金来源,欣然应允。
1月16日,崔某驾车带着罗某来到罗田县。他们按照刘某事先“培训”的方法——躲避摄像头、选择偏僻交易地点,从一名罗田籍被害人手中取走了6万元被骗现金。得手后,两人迅速离开,当晚在仙桃市将赃款交给“上线”汪某。
但钱还没焐热,法网就收拢了。次日,汪某、刘某、崔某、罗某相继被抓获。
“他们不是普通跑腿,而是诈骗赃款的‘下水道’。”承办检察官指出,崔某、罗某扮演的是“车手”或“取现手”角色,这一环节直接实现了赃款的物理转移和清洗,导致被害人损失难以追回。
检察官进一步分析,二人的“跑腿”方式异常隐蔽,报酬明显高于正常劳务,结合“上线”行为的隐秘性,足以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或应知”所取现金系犯罪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6年4月28日,罗田县检察院以四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5月13日,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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