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自然资源部获悉,随着《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从今天起开始施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一步将加强矿区生态修复工作,压实各方责任,推动实现“谁损毁、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
自然资源部表示,今天起施行的《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细化了矿区生态修复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人,对采矿权转让的,明确转让人对修复事项弄虚作假的,其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转让而免除,从制度上堵住漏洞,防止企业“一转了之”,避免修复责任落空。

对于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条例》规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责任人灭失或者无法确认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矿区生态修复,并协同开展污染治理。同时,《条例》加强了“谁损毁、谁治理”的全链条监管。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副司长 卢丽华:
一是细化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报要求,采矿权人应当在开采矿产资源前编报矿区生态修复方案。 二是规定了生态修复完成时限,能够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及时开展修复。 三是规定了生态修复的验收程序。 四是强化了生态修复费用保障,明确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由采矿权人按年度提取。

关于“谁修复、谁受益”,自然资源部表示,目前正会同相关部门积极落实关于建设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的改革部署,整合各类支持政策,指导各地探索资源导向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修复治理模式,确保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台央视记者 杨潇 文为明 金晓曦 湖南台 山西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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