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金丽、石磊)近日,罗田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合议庭成功调解一起因遛狗不拴绳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依法厘清事故责任,以案释法引导群众自觉遵守养犬管理规定,践行文明养犬理念。
驾驶人李某驾驶小型客车行经某乡村路段时,与胡某饲养的犬只发生碰撞,造成犬只腿部骨折。交警部门接警后出具事故证明,因双方对责任划分、赔偿金额存在较大争议,胡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某辩称自身车速平缓,系犬只未拴牵引绳突然窜至路面导致碰撞,自身不应承担责任;胡某认可犬只未系牵引绳,但主张自己在旁看管,同时认为李某车速过快是事故原因之一;保险公司则提出,犬主未拴绳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由胡某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方各执一词,承办法官随即宣布休庭。在征得各方同意后,采取“背靠背”方式开展针对性调解。
承办法官逐一沟通后厘清核心分歧:李某认为7000余元的犬只治疗费远超犬只购买价格,属于人为扩大损失,仅同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不愿动用商业险以免次年保费上涨;胡某则提交宠物医院的门诊病历、手术记录,说明因本地诊疗条件有限,转至市区专科医院救治,相关费用均为必要医疗支出,不存在故意扩大损失的情形。
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黄冈市养犬管理条例》,向双方释明责任划分依据:胡某携犬外出未束犬绳,违反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李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突发状况负有安全注意义务,驾驶行为与事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析理,三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胡某2000元,李某个人赔偿500元,剩余医疗费用由胡某自行承担。三方当庭签署调解协议,案件成功化解。
法官提醒,广大养犬人应严格遵守养犬管理规定,外出时规范束犬绳、看管好犬只,既是对公共安全负责,也是对自身财产权益的保护;机动车驾驶人行经乡村、居民区等路段时,也应减速慢行、谨慎驾驶,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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