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曾雅青、通讯员周凡、刘小芬)6月25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的被告人系居间贩卖毒品,法院严惩此类犯罪,破除“帮忙牵线不犯法”的错误认知,强化社会警示效果。

发布会现场
2023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姚某多次向王某杨、毛某民、高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及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通过赚取差价或与购毒者共同吸食(蹭吸)的方式变相牟利。其中,2023年4月20日,姚某收取王某杨微信毒资700元后,向孔某转账500元购得毒品并交付王某杨,获利200元。2023年9月28日、2024年2月8日,姚某两次收取毛某民微信毒资各1000元,购得毒品后与毛某民共同吸食。2024年2月20日,姚某经袁某熙居间联络,收取高某毒资3000元,后向严某转账2500元购得毒品,经由袁某熙转交高某吸食,姚某从中获利500元。2024年5月2日,姚某再次收取高某微信毒资2000元,将毒品交付高某、刘某等人。
公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姚某的各项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对被告人姚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贩卖毒品罪不以营利为构成要件。姚某明知他人有购毒需求,利用自己掌握的毒品来源,居中联络并亲自参与毒品流转,虽未将毒品买卖双方直接介绍到一起,但实质上促成毒品交易和流通,且以“蹭吸”为目的变相牟利,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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