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说法
湖北日报讯(通讯员向亚芬)维修工操作失误致车辆损坏,修好后车主与维修店发生矛盾拒不将车取走,停放产生的损失,该谁承担?近日,利川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维修经营者李某及其经营部赔偿车主王某经济损失5000元,驳回王某其他关于停放损失的诉讼请求。
2025年8月16日,王某驾车至李某经营的汽车维修行添加防冻液。李某在操作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误将防冻液加入机油箱,导致车辆发动机受损,无法启动。事后,双方签订《车辆事故维修协议书》,约定由李某承担全部维修责任及相关费用,并对发动机维修质量予以保障。
然而,车辆维修完毕后,双方在交接环节就车辆状况产生分歧。2025年10月,王某将李某及其经营部一并诉至法院。
为妥善化解矛盾,法院先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场,对案涉车辆进行逐项查验和检修,最终确认车辆能够正常启动和使用。法官多次向王某明确告知车辆已修复完毕、具备交付条件的事实,并充分释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车辆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及风险,但王某均拒绝接车,直至2025年12月6日才自行将车辆开走。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维修经营者,在作业过程中未尽到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其过失行为与车辆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庭审中,王某主张车辆长期停用影响其经营收益,要求李某按每日200元标准赔偿停运替代性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维修过失确实造成车辆长期无法使用、客观上影响王某正常出行及经营安排,应当赔偿相应的替代性交通费用损失。但王某未能提供营运资质证明、收入流水等有效证据,其所主张的赔偿标准与损失计算方式缺乏事实依据,无法全额支持。更为关键的是,在车辆修复完好、具备合法交付条件后,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由此产生的扩大损失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合考量李某过错程度、车辆实际停用时间、王某用车需求及本地公共交通出行成本等因素,法院依法酌情判定李某赔偿王某车辆使用替代性损失5000元。
对于王某要求继续履行维修协议中“保障发动机质量”的诉求,法院审查后认为,车辆全部故障已修复完毕、能够正常使用,维修协议的主要义务已履行终结,双方约定的赔付情形并未实际发生,该项诉请缺乏合同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亦应秉持诚信、理性原则,积极配合纠纷化解,无故拖延、拒不配合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法律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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