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石磊、李琳)近日,罗田法院骆驼坳人民法庭依法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针对待售商品车运输途中因事故产生的贬值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作出明确裁判。
原告作为承运方运输待售商品车途中,与被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所载待售商品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按新车价格买断该受损车辆,以折价方式转售第三方,并委托专业鉴定机构确认车辆贬值损失。随后,原告将肇事方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案涉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依据保险条款约定不属于保险赔付范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待售商品车与普通交通事故受损车辆存在本质区别:普通车辆以使用功能为核心,修复后即可恢复使用价值;而待售车辆以交易价值为直接价值体现,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即便经过修复,其市场交易价值也必然出现贬损。因此,本次事故造成的商品车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且必然发生的直接财产损害,原告主张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案涉商品车的贬值损失。
本案裁判未机械适用保险免赔约定,而是立足待售商品车的特殊属性,将其贬值损失认定为直接财产损害并判令保险公司赔付,既符合保险分散风险的制度初衷,也契合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对保险机构而言,此案提醒其在设计免责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不同财产类型的特性,明确界定责任边界,避免“一刀切”式拒赔;对承运企业而言,则是一次生动的维权示范: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委托鉴定、保留交易凭证,固化损失证据,积极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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