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袁嘉欣)“本人因在微信群中发布不当言论,对某公司及童某的名誉造成损害,现郑重道歉……”近日,在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回龙山法庭调解室里,流动摊贩龙某将一封手写道歉信交到某公司管理人手中。一起因10元摊位费引发的微信群“骂战”名誉权纠纷,至此画上句号。
龙某系流动摊贩,常年辗转各乡镇参与农贸赶集。某公司负责回龙山镇农贸赶集的场地管理,日常通过微信群提前预告各赶集点摊位价格(不同地点定价不同)。事发当日,龙某未查看群通知,仍按此前其他赶集点10元的标准缴费,与管理人童某发生口角。补缴5元差价后,龙某越想越气,当晚在赶集微信群中连发数十条语音,公开辱骂该公司及其管理人童某,言辞激烈。
公司认为龙某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商业声誉和管理人童某个人名誉,遂向回龙山法庭提起诉讼,要求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研判发现:龙某系临时流动摊贩,纠纷属偶发,辱骂行为系因信息不对称和当场口角后情绪失控所致。
调解中,龙某起初仍心存抵触,认为公司收费标准不公开透明,自己“骂人事出有因”。经核实证据,该公司早已在微信群中对各赶集点收费标准进行明确预告,龙某系因未查看群公告而产生误解。面对群公告记录,龙某沉默地低下了头。
法官以此为契机,从法、理、情三个层面逐步引导:微信群属于公共网络空间,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龙某行为已构成侵权;同时引导龙某换位思考——公司经营多年,声誉是立身之本,微信群内数百人围观,辱骂语音的传播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反观童某,在群内始终保持克制与职业素养,未予反驳,更凸显了龙某行为的失当。
层层剖析之下,龙某从“理直气壮”变为“心服口服”,真诚认错。公司也被其态度打动,同意将索赔额从5000元降至5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龙某出具道歉信,并通过微信群向公司及童某公开致歉、恢复名誉;公司接受道歉,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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