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通讯员徐晓霞)“这些证据表明,你声称的民间借贷,不过是掩盖贩毒的谎言!”庭审中,检察官当庭驳斥被告人姚某的狡辩。近日,经湖北襄阳市检察院指定管辖,襄阳市保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姚某贩卖毒品案二审终审裁定,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姚某因多次贩卖冰毒,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2021年6月至8月,姚某以牟利为目的,先后三次通过中间人关某向周某贩卖冰毒,累计约0.3克。审查起诉阶段,姚某对第一起事实如实供述,但对后两起全盘否认,辩称收款属私人借款。辩护人亦提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民间借贷的合理怀疑。
面对辩解,承办检察官未局限于口供,而是将重心放在客观证据核查上。经全面梳理,检察官发现核心突破点:三人微信转账记录与三起指控事实一一对应:每笔毒资均由周某发起,经关某账户半小时内转至姚某账户。同时,后两起事实中关某虽未截留资金,但周某当日额外支付其“好处费”,且周某、关某证言均证实转账系毒资,符合毒品交易“即时联络、即时结算”的特征。
庭审中,公诉人随即依托客观证据链逐项击碎谎言——双方既无借款沟通痕迹,也无催收记录,转账金额、流转节奏符合毒品交易惯例,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借款”不过是掩盖贩毒的虚假辩解。
法庭全面采信检察机关意见,认定三起贩卖毒品事实全部成立。姚某多次贩毒且系毒品再犯,属“情节严重”。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上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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