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高扬)近日,黄梅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面对保险公司“出租车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免赔”的抗辩,承办法官精准援引司法解释,划清了赔偿责任边界。
营运车辆遇事故停运,司机维权诉至法院
徐某系专职出租车司机,依靠车辆营运维持生计。2026年6月19日,徐某驾驶出租车与俞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张某违规停放车辆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俞某、张某分别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徐某的受损出租车进厂维修长达11天。对于以出租车营运为唯一收入来源的徐某而言,车辆停运直接导致其经营收入中断,产生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某遂将俞某、张某及二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黄梅法院,主张赔付车辆停运期间的合理损失。
厘清法律争议,精准释法破局
庭审中,俞某、张某车辆对应的两家保险公司均提出抗辩,认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为妥善化解矛盾,消除当事人认知误区,承办法官紧扣案件核心争议,结合法律法规开展细致释法工作。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向双方阐明,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正常经营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法定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同时,法官清晰划分理赔责任边界:停运损失属于事故间接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付范畴;商业三者险是否理赔,需严格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若保险公司已对免赔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商业险予以免责,停运损失则由事故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自行承担。
经过法官条理清晰、通俗易懂的法理讲解,各方当事人逐步明晰自身权利与义务。俞某、张某明确表示认可法律规定,愿意在自身责任范围内承担停运损失赔偿责任;徐某也充分体谅各方情况,结合自身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事实,自愿承担部分损失,为纠纷调解奠定了良好基础。
当庭履约止纷争,司法便民暖民心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主持和积极协调下,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妥善解决纠纷的原则,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协议签署完成后,俞某、张某当即现场向徐某支付全部赔偿款项,案件实现当庭调解、当庭履行,彻底避免了后续诉讼拉锯、强制执行等程序,极大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与维权成本。
从剑拔弩张到握手言和,从对簿公堂到当庭履行,本案的高效化解,正是黄梅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如我在诉”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承办法官以法理为依据、以情理为纽带,将释法明理贯穿调解全过程,引导当事人理性看待争议、主动承担责任,既依法保障了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也让当事人免于诉讼拉锯和后续执行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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