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覃万钟、通讯员李慧敏)9月20日,荆门市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中心城区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围绕住房公积金使用、住房套数认定、存量商办用房盘活等方面推出九条措施,持续巩固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
具体措施包括: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的购房配套费用,包括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契税以及购买同小区车库(车位);
建立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家庭代际互助机制,支持上述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配套费用及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将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贷款,以及支付购房配套费用的办理期限,由1年延长至3年;
对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房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转公”贷款,按正常还款实际利息支出20%的标准,在贷款还款全周期按月发放贷款利息补贴。
居民家庭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在拟购住房所在区无住房的,拟购住房认定为首套房,办理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按首套房标准执行;
居民家庭挂牌出售的自有住房,在新购住房办理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时,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对已建成的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按程序调整规划或办理相关手续后,支持房屋产权人改建成教育、养老等用房和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

荆门城区俯瞰。(荆门市委宣传部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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