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荆楚网 > 新闻频道 > 湖北新闻 > 黄石新闻 > 滚动播报

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08日21:07 来源: 荆楚网

本报讯(通讯员 赵文韬 杨李君)近日,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原告张某因服用保健品期间擅自停用治疗药物导致病情加重,向产品销售者李某索赔,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自2023年起患有 “天疱疮”皮肤病,久治未愈。后经亲戚介绍,张某认识从事某产品销售的李某,李某介绍该产品可 "调理" 身体。张某花费2万元购买该产品并按说明服用,期间自行停用医院开具的治疗药物。

一段时间后,张某皮肤病未见好转反而加重,经医院治疗得到控制。张某认为病情加重与服用该产品有关,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

法院认为,张某主张产品责任,应就产品存在缺陷、存在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经查,案涉产品标签、说明书并未宣称具有治疗皮肤病的功效;张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其皮肤病病程早于购买产品时间,且接诊医生认为病情加重与张某自行停用治疗药物有关。

据此,法院认定张某主张的因果关系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保健食品标签均标注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消费者切勿将保健品的“调理”功能等同于治疗作用,更不能擅自停用医嘱药物,以免延误病情。

【责任编辑:吕鉴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