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张扬 通讯员蔡蕾)一份公证遗嘱被认定无效,一份没写全日期、原件也丢了的自书遗嘱反而有效。这两起案子,同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0月15日发布的8件涉老年人权益保护继承典型案例。
这场发布会开在重阳节前。10月是“敬老月”,今年的主题是“强化权益保障 守护银龄安全”。

被判无效的那份,来自张某。公证时留存的录像显示,张某对要分配的财产和分配方案说不清楚,表达前后矛盾。法院依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认定这份公证遗嘱不能体现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予采信。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三级高级法官赵晓云解释,遗嘱效力审查讲究“三个查证”,查老人立遗嘱时的身体、精神状况,查订立过程有没有诱导、胁迫,查证据链是否完整。
唐某的案子是另一种情形。他的自书遗嘱没写全日期,但加盖单位公章的遗嘱复印件、律师见证书、经办人员证言,和他长期受赡养的客观事实环环相扣。法院认定,这就是他的真实意愿,遗嘱有效。
“不能因形式上的些微瑕疵,否定老人的真实意愿。”赵晓云说。
8件案例里,两件涉及再婚老人的配偶继承权。孙某高龄独居,除了涉案房产没有别的住处。法院组织调解,确认她继承部分房产份额,同时定下一条:房子拆迁前,继子须保障她有生之年的居住权益。
谢某晚年由女儿生前的男友陈某照料。两人签了遗赠扶养协议:房产遗赠给陈某,由陈某负责谢某的生养死葬。陈某履行了约定,法院认定协议有效,驳回谢某其他亲属继承房产的请求。
罗某把房子留给照顾他起居颐养的小儿子。其他子女在罗某重病住院期间轮流陪护,也要求分房。法院没支持:住院时陪护,跟遗嘱里写的长期照料,不是一回事。
湖北高院通报,2025年末全国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超过15.9%。2021年民法典施行以来,全省法院审结涉老继承纠纷1.8万余件、赡养纠纷7000余件。
针对老年人举证能力偏弱,湖北法院开通上门立案、电话立案等绿色通道,并推动在基层综治中心设家事纠纷调解窗口。
赵晓云还提醒老年朋友,立遗嘱要选在身体和意识状态好的时候,选对形式、留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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