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周寿江
通讯员 王建琳
超时申报工伤,是否就意味着全部工伤赔偿都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托综治中心,联合相关部门实质化解一起涉企争议,厘清法律适用边界,既保障劳动者合法待遇,也避免企业承担超出法律规定的责任。湖北日报全媒记者采访获悉,该案例已于10月26日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邓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工地作业时被钢管砸伤。该建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人社部门认定邓某构成工伤,伤残等级十级。然而,邓某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社保经办机构以建筑公司未在伤害发生起30日内申报工伤为由,作出不予支付该笔待遇的决定。
随后,劳动仲裁裁决由建筑公司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承办法官审查发现,案件争议的根源在于社保经办机构对《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认识不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该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我们结合立法本意,梳理参考同类司法案例后认为,该条款中‘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主要指工伤认定作出前实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等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才能核算,并不属于该条款所指由单位承担的范畴。”办案法官介绍,第十七条立法初衷,是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履行工伤申报义务。
在当地综治中心的统筹下,法院运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执法司法“一体化”评估机制,综合评估建筑公司和邓某权益保障,最终推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建筑公司向邓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5.5万元,该款项现已全部履行到位;社保经办机构向邓某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万余元。
另悉,五峰法院等参与探索的涉企案件经济影响执法司法“一体化”评估机制,已入选2026年度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小切口”改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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