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11月4日)了解到,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将裁量规则从现行的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提升了制度的刚性和权威性。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 彭新民:核心目的是让裁量权行使有章可循、实现过罚相当,既守住监管底线,也为经营主体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规定》将行政处罚裁量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阶次,并对各阶次的适用情形作出具体规定。《规定》从制度设计上重点解决行政处罚中裁量随意、过罚不当等问题,从标准、方法、程序三方面立规矩。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 彭新民:标准上“一把尺子”。《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谁来制定、怎么制定、如何管理”等关键问题,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等常见裁量因素的认定标准,最大限度统一裁量尺度,确保案件处理公平公正。
《规定》明确,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制定反垄断等属于总局事权的基准;各省局是本省基准制定的主体;设区的市局主要负责地方立法设定事项,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基准制定本市的基准。

同时要求制定的裁量基准要向社会公开、进行动态更新,行政处罚决定文书里也要写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提高透明度。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 彭新民:方法上“综合考量”。明确执法人员进行裁量要综合考虑全部案情,不能只盯着某一情节下结论。当事人同时具有多项从轻、减轻或从重情形的,要综合评估各项情形在违法行为中的影响大小,避免简单化、“一刀切”、机械性执法。

对于同时有从轻、从重情形的复杂案件,《规定》第十九条给出具体算法:先评估各项情形的影响程度,影响相当的,同向情形相叠加、逆向情形相抵减,再确定怎么罚;影响程度相差较大的,要考量主要因素、兼顾其他情形进行裁量。另外程序上要“严把关口”,比如把从轻处罚调整为减轻处罚,须经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防止裁量权滥用。
从轻还是减轻?划清处罚边界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过去一直合并表述,新规首次把两者区分设定,给基层执法划出清晰边界。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 彭新民:很多企业特别关心从轻、减轻处罚。过去《指导意见》将从轻、减轻放在一起规定,边界模糊,实践中存在不敢、不愿适用减轻处罚,或者乱用、滥用减轻处罚的问题。这次我们把适用情形进行区分,分别作出规定,划清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边界。
《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重大违法行为、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第十五条明确,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 彭新民:同时新增部分酌定从轻减轻情形,落实过罚相当原则。此外,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可以依法从宽,但仅有配合调查情节,没有其他减轻情形的不能减轻处罚,防止大过轻罚、裁量失当等问题。
“首违不罚”有界定 非“免罚金牌”
“首违不罚”制度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重要制度,旨在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劝诫教育引导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从源头预防违法行为发生。在具体的行政处罚中如何认定“首违不罚”,新规对此也作出了统一的界定。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 彭新民:关注度较高的“首违不罚”,此前各地认定口径不一致,企业难以形成稳定预期。这次我们统一规则:初次违法是指两年内第一次发生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但如果涉及生命健康、金融安全并且产生危害后果的,间隔时间是五年。

《规定》明确的上述期限,是指当事人上一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日与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之间的时间间隔。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视为初次违法。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 彭新民:在这里特别要提醒企业,初次违法不是“免罚金牌”,更不是放任违法。不予处罚必须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法定条件,三个法定条件缺一不可,不能单凭初次违法就直接免罚。
市场监管总局下一步将督促指导各地修改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裁量基准库,将裁量基准嵌入执法办案系统,用数字化手段辅助裁量,推动统一执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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