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为:上为廖某本人签名,右为法官代签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记者姬栋 实习生汪琦)“法院的执行法官,居然冒充我签字‘同意’,这样做目的何在?”昨日,仙桃市民廖某投诉:仙桃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签字时任该院执行局负责人)周某,在土地过户文书中“动了手脚”。
现年76岁的廖某昨称,他系原仙桃市金属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法人代表,2001年,金属公司与该市城南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城南公司)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对簿公堂。2005年,在仙桃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周某和另外一名法官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金属公司将其享有的一宗7亩多地和城南公司在该地上开发的商品房,归城南公司所有;城南公司向金属公司共支付216万元后,双方所有债权债务了结;有关土地过户手续由市领导协调、市信访局承办后,本案执行终结。
然而,该土地的过户手续办理完结后,廖某发现市国土资源局卷宗中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呈报表”上,“原土地使用者意见”一栏中,有人代他签下“同意廖××”字样。后经仙桃市公安局、省公安厅鉴定,签字不是廖本人所为。
是谁代廖某签字?昨日,周某承认“同意廖××”确实是自己书写的。他称这样做“是为了尽快解决矛盾,为双方做好事”。周解释,经市法院、汉江中院两级法院审理,金属公司的土地已经判决给了城南公司。后来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只是执行已生效判决的一个环节,代廖某签字,并没有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